申请工伤认定及赔偿
市人社局领导您好:我父亲在西陵区一家木材加工厂上班,去年7月份上班时被木材加工机器把左手小指及无名指弄断(现已无小指及无名指),木材加工厂是私人企业,在贵局官网上看到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表中需要用人单位意见及经办人签字,木材厂因为没有与工人签合同,也没买社保不同意签字盖章,也无法取得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工商注册信息),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申请工伤鉴定?如何获得赔偿?
网民朋友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单位不为职工申报工伤,职工可以自行申报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单位承担未参保职工工伤待遇。
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可以在国家企业公示信用信息系统(网上搜索即可进入免费查询及打印)。
你如果还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局工伤保险科,咨询电话:6056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