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6日发表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门牌、楼牌(以下简称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本办法所称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房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三条  经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街、巷两侧的院落、独立门户应当设置门牌。

  使用门牌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院落内的建筑物应当设置楼牌。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公安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门楼牌的编制、设置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国土、住房建设、交通、城管、市场监管、财政、民政等部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的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设置及其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规划国土、民政、住房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城管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电力、燃气、水务、银行等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当以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信息。

  建设单位申请房产测绘时提供的建筑物地址信息应当以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号为准。

  门楼牌作为标明地址信息的标志牌,不得视为建筑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第七条  除历史形成的编号顺序以外,门牌应当按道路、街、巷的走向进行编号:

  (一)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号,南侧为单号,北侧为双号;

  (二)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编号,东侧为双号,西侧为单号;

  (三)西南、东北走向的,由西南向东北方向编号,偏东侧为双号,偏西侧为单号;

  (四)东南、西北走向的,由东南向西北方向编号,偏东侧为双号,偏西侧为单号;

  (五)同一建筑物的商铺,应采用“门牌号+支号”的方式编设门牌,某地域预留号不足时也可按此种方式编设。

  在没有城市道路通行的成片建筑物,门牌的编设可以采用“片区名+编号”的形式。

  门牌号应当按照顺序排列,不得无序跳号、重号。在市区一般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四米的或者根据实际规划情况,应当留出备用的门牌号。

  楼牌的编号采用“片区名+编号”的形式,以“之”字形编设方法编号。

  第八条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房产测绘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门楼牌申请表;

  (二)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或者国家机关批准建设的其他文件;

  (三)总平面图。

  第九条  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门楼牌申请表;

  (二)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申请材料不齐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核实情况完成编号,经区公安分局批准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门楼牌号通知书》。

  《门楼牌号通知书》应当载明公安机关所编列的门楼牌号。

  第十一条  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建筑物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门楼牌号通知书》预约申请设置门楼牌。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制牌信息数据报送区公安分局。

  第十二条  区公安分局应当自收到公安派出所报送制牌信息数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制牌安装单位。制牌安装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门楼牌的制作和安装工作。合同约定制作安装门楼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自制牌安装单位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门楼牌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本市门楼牌的安装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沿街建筑物的门牌安装在面对正门的右上方距地面2.1米处;

  (二)楼牌应当安装在房屋两侧外墙上,并应安装在2—3层之间,被其他建筑物遮挡的,可安装在3—4层之间;

  (三)一条路、街的门牌或者一个住宅区的楼牌,应当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四)其他特殊情况,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装位置。

  门楼牌的规格和样式标准,由市公安机关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楼牌。

  特色建筑物安装的特殊样式门楼牌,由市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国土、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门楼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门楼牌尚未设置、缺失、破损难以辨认的,应当核实登记,根据情况补充设置门楼牌,并通知管理人、使用人做好保护工作。

  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爱护门楼牌,保持整洁,发现尚未设置、缺失、损坏或者难以辨认的,建筑物所有人可以持房地产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建筑物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凭建筑物所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管理权证明代为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门楼牌样式、规格经市政府批准发生变化的,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换发门楼牌;建筑物所有人也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

  因建筑物拆除等原因需要注销门楼牌号的,建筑物所有人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经核实也可以主动注销,注销的原门楼牌号作为预留号或者历史资料保留存档。

  第十七条  因市地名主管部门新命名或者更改路名等须新设或者变更门楼牌的,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在正式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市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路名变更信息分别通知区公安分局和区相关部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新命名道路、更名道路路牌设置后及时完成门楼牌的编制、变更,并通知当事人相关变更事宜。

  第十八条  门楼牌号编制有错号、跳号、重号等情形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安机关也可以主动更正。

  第十九条  因建筑物门面装修需暂时拆除门楼牌的,使用人应当事先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在门面装修完毕后三日内,将门楼牌安装在规定位置。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门楼牌的档案管理,完善门楼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并将门楼牌号设置、变更的信息予以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涉及个人隐私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  统一样式的门楼牌的制作、安装、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承担,各区公安分局按其正常经费供给渠道向区财政申请。市公安机关负责的门楼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由市财政负责安排。

  特殊样式的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因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不善导致门楼牌损坏、丢失需补领的,门楼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筑物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改造、路型变化、道路延伸、道路更名及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等原因变更门楼牌的,建筑物所有人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

  门楼牌变更导致居民户口簿、房地产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地址信息需相应变更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地址信息变更,相关部门应当免费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元罚款:

  (一)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申请门楼牌号的;

  (二)故意遮挡、覆盖或者污损门楼牌的;

  (三)自行确定、更改门楼牌编号的;

  (四)擅自制作、拆除、移动门楼牌的;

  (五)不按规定位置或者阻止在规定位置安装门楼牌的;

  (六)利用虚假材料骗领门楼牌的;

  (七)其他人为损坏门楼牌行为的。

  违反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需要拆除、重新安装门楼牌的,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撤销骗领的门楼牌。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将门楼牌重新安装在规定位置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在门楼牌日常维护管理中出现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门楼牌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设置临时门楼牌,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的信息由政府相关部门提供。

  悬挂临时门楼牌的建筑物经批准改为正式建筑物时可以申请换发正式门楼牌。建筑物依法拆除的,临时门楼牌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达州城镇新增就业37万人
  2. 物流工程硕士报名工作开始
  3. 淮海技师学院党委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
  4. 宿迁市社保中心着力实施四化管理
  5.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6. 浙江省嘉兴一中实验学校诚聘高中初中优秀教师启事
  7. 人才与科技支撑铁路大提速
  8. 桐乡市出台专项人才政策支持产业发展
  9. 关于公布朱煜等4位同志具有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10. 百万留学生不归考验中国人才战略
  11. 关于印发河南省2015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方案的通知
  12. 人社局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警钟长鸣
  13. 关于铜陵市广播电视台2018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体检递补考生的公告
  14. 万源提前完成全年精准扶贫技能培训工作目标任务
  15. 宿城区召开2019年春节前治欠保支工作推进会
  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17. 沭阳县98家企业完成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
  18. 2013年度拟进行奖励表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审批表
  19. 宿豫每日四场招聘会服务返乡人员
  20. 市人社局节后召开局务会新年新气象
  21.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的通知
  22. 关于开展2012年度浙江省西湖友谊奖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23. 淮海技师学院启用人脸识别考勤系统
  24. 嘉兴城市大学嘉兴广播电视大学公开招聘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公告
  25. 关于嘉兴市属医院公开招聘医学类大学毕业生部分岗位调整开考比例的公告
  26. 嘉兴市广播电视总台招聘启事
  27. 海盐举行首届引进人才读书节活动
  28. 关于公布仇晓红等319位同志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通知
  29. 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30. 开封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一学两争三优活动动员会召开
  31. 开封市2014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与资格审查办法
  32. 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首位博士后出站
  33. 我局召开讲看齐见行动第一次专题研讨会议
  34. 沭阳县人社局多举措为企业招引人才搭建交流平台
  35. 市居保局积极谋划2017年城乡居保工作
  36. 达州整治农民工欠薪取得实效
  37. 达州市人社系统召开半年工作座谈会
  38. 达州市人社局召开2013年度工作总结暨表彰大会
  39. 职称外语证书已到
  40. 市人社局认真贯彻落实民生幸福工程调研座谈会精神
  41. 市社保中心启动大厅窗口人员政策培训活动
  42. 关于举办2013年大中专毕业生实(见)习基地单位岗位对接洽谈会的通知
  43. 关于毕业生抓紧办理落户手续的通知
  44.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银行代理部招聘人员启事
  45. 浙大学毕业生创业热情高
  46. 关于公布张建凤等28位同志具有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47. 引进人才时不我待
  48. 市人社局干部职工六一看望听力残疾儿童
  49. 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召开一学两争三优活动动员会
  50. 达川区全面完成老农保数据清理核实工作
  51. 关于铜陵市2018年考录公务员体检进一步检查及补检结果的公告(一)
  52. 市就业局为入驻市民之家组织礼仪培训
  53. 今年以来铜陵市开发公益性岗位34***个
  54. 河南省委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20项具体要求
  55. 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单位和个人名单首次公布
  56. 泗阳县多措并举开展医保政策宣传活动
  57. 正月初三至初五招聘会为企业招揽37万人八成企业完成招工计划
  58.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嘉政发[2004]6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59. 关于做好2012年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嘉兴教学点报名推荐工作的通知
  60. 淮海技师学院2016级秋季冬季退役士兵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顺利结束
  61. 嘉兴天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招聘启事
  62. 2008年嘉兴市秋季人才交流大会招聘岗位信息
  63. 11月30日嘉兴将举办第二届长三角IT产业人才交流会
  64. 桐乡市大力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助推经济转型升级
  65. 关于开展2011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
  66. 2015年开封市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纳入编制管理工作人员公告(一)
  67. 关于做好在校生参加我市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68. 开封市劳动就业局召开一学两争三优活动动员大会
  69. 局团委将开展团员在行动喜迎十九大系列活动
  70. 市人社局召开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调度暨业务培训会
  71. 大竹县多维度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72. 宿豫区扎实开展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专项检查
  73. 关爱无声世界带来爱的温暖
  74. 关于印发开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汴人社〔2013〕71号)
  75. 达州上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76. 市人社局召开局机关党支部党员大会
  77. 2017年宿迁社保为企业减负316亿元
  78.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13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
  79. 关于转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80. 关于做好2008年度国家友谊奖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81. 桐乡市加大应届毕业生就业服务力度
  82. 关于公布江伟等101位同志具有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83. 人才夜市昨开市避开暑气应聘者众
  84. 市国资委公开遴选公务员公示
  85. 我局与香港职业训练局合作开展职业英语发展交流活动
  86. 开封市国资委遴选公务员笔试成绩
  87. 开江县三举措加强档案管理
  88. 渠县五举措助推大学生创新创业
  89. 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标准专家论证评审会在铜陵召开
  90. 沭阳县企业离退休人员分分钟办理认证服役
  91. 达州市本级医疗保险新信息系统全面上线
  92. 我市春风行动新春礼包如期送到
  93. 市人社局研究部署九月份重点工作
  94. 关于2012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95. 市人社局赴可成科技开展调研帮办服务
  96. 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97.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文职雇员招聘公告
  98. 浙江嘉科电子有限公司招聘启事
  99. 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举办2009届大专毕业生招聘会的邀请函
  100. 关于公布吴小勇等472位同志取得技师职业资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