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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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4日发表
嘉人社〔2012〕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政发[2011]19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4月起,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4月起,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月给予30元的高龄补贴,随同城乡居保养老金发放并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垫支,市本级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按照各50%予以分摊,市财政按年与区级财政结算。
二、从2012年4月起,高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元。
嘉兴市民政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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