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嘉政发[2004]6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嘉政发[2004]6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嘉劳社[2004]125号
秀城、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嘉兴港区劳动人事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浙政发[2003]2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嘉
政发[2004]67号文,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市本级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中有关具
体问题,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若干意见》下发前未明确建立个人专户或个人缴费比例的,按《若干意见》规定原则
对应补建个人专户,明确个人缴费比例。对已一次性支付处理的不再作补建处理。
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中个人专户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支付比例,以养老基本生活
保障金首次发放标准按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个人缴费比例计算列支。个人专户储存额支付完
后不影响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的享受。
三、劳动年龄段内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的原则计算其养老保险待遇。死亡待遇按《若干意见》规定处理。
四、对劳动年龄段以下人员的征地安置补助费发放,应严格按照嘉政发[2004]67号文规定
执行。在省政府《通知》下发至《若干意见》出台期间征地产生的人员,由征地(含拆迁)单
位按规定标准直接发放。市本级要统一发放标准,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按规定自行确定
发放标准。
五、按照嘉政发[2004]67号文要求,分别为缴纳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享受养老基本生活
保障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发放相关手册、证件,并将有关手册、证件式样统一如下,具体见***一、二、三。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一、二、三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