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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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4日发表
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省(部)属在嘉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7〕2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事局 嘉兴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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