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Ⅳ车用柴油的通告珠府〔2013〕158号
珠府〔2013〕158号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国Ⅳ车用柴油的通知》(粤府函〔2013〕222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推广使用国Ⅳ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Ⅳ车用柴油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9147-2013《车用柴油》规定要求的车用柴油。
二、自2014年1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销售国Ⅳ车用柴油,汽油销售仍按粤Ⅳ标准车用汽油执行。
三、全市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国Ⅳ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Ⅳ)”字样,并在购销***和提货单等柴油品名后加注“(Ⅳ)”字样标识。
四、国Ⅳ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Ⅳ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环保、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Ⅳ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投诉举报电话:12345)。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