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粮食局在市局直属企业实行财务总监(会计)委派制度
为了加强国有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促进国有粮食企业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规范国有企业经理人的行为,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和省粮食局的要求,伊春市粮食局结合实际情况,在市局直属企业实行财务总监(会计)委派制度。直属企业财务总监(会计)的委派工作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实施。公司制企业财务由出资人拟定人选,在征求所在企业董事会意见后委派(由本企业人员兼职),委派人员非本企业董事会成员可列席公司董事会议,对出资人和公司董事会负责;非公司制企业会计由出资人委派,对出资人和本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企业财务总监及委派制会计参加经理办公会议。财务总监及委派制会计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一年,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聘任一次。《伊春市粮食局直属企业财务总监(会计)委派方案》对财务总监的职责、委派制会计的主要职责和财务总监及委派制会计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已下发到市局直属企业贯彻执行。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