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宜昌市农村实用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我局根据《湖北省农村实用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鄂人〔2008〕25号),结合宜昌实际制定了《宜昌市农村实用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236773297@qq.com
(二)通信地址: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43号,邮编:44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农村实用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7日
宜昌市农村实用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我市农村实用人才的整体素质,激励农村实用人才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人才的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实用拔尖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实用人才中的优秀者,切实做好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有利于农村人才队伍的成长,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 选拔数量、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市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实行届期动态管理,每届评选3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两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农村实用拔尖人才,是指全市范围内从事种植、养殖、加工、营销等行业中技术领先、贡献突出的农村实用人才;在当地兴办的龙头农业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组织成绩突出的管理人员;带领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取得突出成绩的致富带头人等。
第五条 市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选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不唯学历、不唯资历的原则。入选市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奉献精神,技能出众,业绩突出,社会公认度高,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方面成绩显著,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有真才实学,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超,在产业创新、试验示范、成果转化等方面,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贡献突出,直接创造了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形成较大规模,品种优、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强。
(五)在创办各种经济实体,安置城乡富余人员就业和向国家缴纳税收方面有较大贡献的。
(六)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章 程 序
第六条 市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申报选拔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产生。
第七条 市农村实用拔尖人才选拔,主要采取各县市区推荐,具体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按照评选条件,由个人或单位填写《宜昌市农村实用拔尖人才推荐呈报表》,经所在乡镇(街办)审核后,连同事迹材料及相关资料一并推荐上报至县市区人社局,汇总后报市人社局。
(二)资格审查。市人社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资格人选名单。
(三)专家组评审。报请市委人才办同意后,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技能水平、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审。
(四)组织考核。市人社局组织专班,对人选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技能水平、业绩贡献等进行全面考核。
(五)媒体公示。对通过考核的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市人社局将确定人选报市委人才办最终确认及审定命名。
第四章 待 遇
第八条 市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获得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农业局颁发的《宜昌市农村实用拔尖人才》荣誉证书
(二)管理期限内,一次性享受奖励3000元专项津贴。
(三)优先推荐为省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优先推荐为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
(四)优先推荐申报和评聘技术职称和技能等次。
(五)对业绩优异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市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可作为市优秀专家推荐对象。
第九条 市人社局组织涉农专家,对市农村实用拔尖人才进行技术技能培训、技术帮扶和指导。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条 加强对市农村实用拔尖人才联系服务。各级人才工作部门与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保持经常联系,建立个人档案,及时掌握技术特长、科技成果以及发挥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同时了解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情况,做好***服务。
第十一条 强化对市农村实用拔尖人才考核管理。由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组织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上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汇总后报市委人才办。
第十二条 创造市农村实用拔尖人才成长发展环境。各级人才工作部门,要注意改善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工作条件,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扶持;积极支持其扩大生产规模;争取各方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第十三条 注重对市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宣传。加大对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的宣传,创造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十四条 农村实用拔尖人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
(二)因职业道德和思想品质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主观原因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严重损失的;
(四)管理期限内,不再从事农业相关工作或离开我市到外地工作的;
(五)其他原因不再符合农村实用拔尖人才条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村实用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人才办商市人社局、市农业局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