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多的养老金
你好!我咨询一下,我前几年在宜昌已退休,退休前到现在,我一直在外地工作,当地要求交保险,不交的话,就不能工作,目前,我不想工作了,想取出个人已交的部分,但不知这笔钱,怎么处理才能到我宜昌的帐上
提问者:zyu-123
市人社局
网民朋友:您好!您反映退还多的养老金问题收悉,我们及时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非常满意,现依据您的表述,将相关情况反馈如下:根据您反应的情况,依据依据 (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关于做好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63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的几点意见》(鄂养保函[2011]95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4]42号)、《宜昌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宜人社规[2015]2号)等文件规定,具体办事流程: 1、依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综上所述,您退休后,若在昆山市存续养老保险关系,请您衔接昆山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昆山市社保机构会严格按照人社部文件规定,及时为您办理昆山市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保业务,维护您的社保权益。上述答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如还有疑问,请致电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社保关系转移科咨询,联系人:魏建江,联系电话:6756030、6733756. 感谢您的留言。 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