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埔府征前公〔2023〕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精神,我区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了广州市黄埔区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1)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汤村村经济联合社、汤村村新埔经济合作社及新龙镇镇龙村经济联合社、镇龙村大圹面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19.7834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15.2252公顷(耕地0.2862公顷、林地5.9927公顷、园地5.7366公顷、草地1.4743公顷、其他农用地1.7354公顷)、建设用地4.5582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18.4056公顷(耕地0.8729公顷、林地7.0151公顷、园地5.9413公顷、草地1.6598公顷、其他农用地2.9165公顷)、建设用地0.9716公顷、未利用地0.4062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3)。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规划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批次名称:广州市黄埔区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13万元/亩(折合195万元/公顷)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4.68万元/亩,安置补助费8.32万元/亩)。详见***1。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1)。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的规定,留用地按征收土地面积10%计算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该批次征地社保费按2.47万元/亩计提,需计提资金共732.99万元,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补贴对象。(详见***2)。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意见。异议反馈联系人:陈***、杨***,电话:82113843,地址:黄埔区汇星路81号A栋4楼417。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规定组织听证。
七、公告时间
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5月11日。
特此公告。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0日
***:
1.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广州市黄埔区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