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收回)土地公告佛(顺)征告〔2021〕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征收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荔村、鸡洲股份合作经济社、勒流街新明股份合作经济社、龙江镇南坑股份合作经济社、杏坛镇吉祐、右滩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及收回伦教街新民、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勒流街道办事处、杏坛镇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纪农业园有限公司土地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18日批复同意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顺德段项目用地,批准文号为粤府土审(委)〔2021〕15号。
二、征收(收回)土地范围:顺德区伦教街道荔村村、鸡洲村、常教社区、三洲社区,勒流街道新明村,杏坛镇吉祐村、右滩村,龙江镇南坑村、新世纪农业示范基地范围内(见附图)。
三、被征收(收回)土地所有权人、面积、地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佛府)〔2021〕3号)有关规定,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包括: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伦教街荔村股份合作经济社0.2578 公顷集体土地、伦教街鸡洲股份合作经济社的0.0045公顷集体土地,收回伦教街新民股份合作经济社0.4546 公顷国有土地、收回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0.4088公顷国有土地,不分地类统一按9.76万元/亩实施补偿;征收勒流街新明股份合作经济社0.2490 公顷集体土地、龙江镇南坑股份合作经济社0.5916公顷集体土地、杏坛镇吉祐股份合作经济社0.3094公顷集体土地、杏坛镇右滩股份合作经济社16.0359 公顷集体土地,不分地类统一按7.98万元/亩实施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被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在征收(收回)土地时间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伦教、勒流、龙江、杏坛管理所)领取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已领取补偿的,应在限期内自行清理青苗及地上附作物,逾期不清理的视为抛弃物,由征收(收回)土地实施单位清退。
(三)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计提和分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计提标准为51014 元/亩。上述社会保障费用已足额预存,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省、市及区有关文件执行。
(四)留用地安置。本次征收(收回)土地按15%比例安排留用地。其中:勒流街新明股份合作经济社0.0374公顷、伦教街道新民股份合作经济社0.0682公顷、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0.0613公顷、龙江镇南坑股份合作经济社0.0887公顷,留用地指标按1500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货币补偿;杏坛镇吉祐股份合作经济社0.04***公顷、右滩股份合作经济社2.4054公顷,留用地指标按1200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货币补偿;伦教街荔村股份合作经济社0.0387公顷留用地,已在粤国土资(建)字〔2014〕385号批文用地范围内兑现;伦教街鸡洲股份合作经济社0.0007公顷留用地,已在顺建用地〔2012〕30号批文用地范围内兑现。
五、征收(收回)土地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即2022年2月11日前)。
六、征收(收回)土地实施单位。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收回)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伦教街道办事处、勒流街道办事处、龙江镇人民政府、杏坛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征收(收回)土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七、公告期限:2021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24日(10个工作日),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委)〔2021〕15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顺德段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委)〔2021〕15号]
2.被征收(收回)土地位置图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顺德段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委)〔2021〕15号】.pdf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