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封开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封开县人民政府文件
封府〔2013〕2号
关于印发封开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封开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3月22日封开县人民政府第十五届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封开县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日
封开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令)和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享受医疗保障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县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
(四)“五老”人员;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为依托,以政府医疗补助和以医疗优惠减免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四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民政部门是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确定和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信息资料档案和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网络平台,组织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提出医疗保障金预算方案,兑现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向县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第七条 县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落实优惠减免政策。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提出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预算方案,将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医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九条 民政、劳动、社保、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结算环节,简化操作程序,实行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对优抚对象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在其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
第十条 有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其所在单位如实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险费,经核定后,在规定时间内如实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优抚对象对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要按时、如实缴纳。
第三章 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帐,补助资金来源为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预算资金、福利***公益金、社会专项捐助资金和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第四章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
第十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享受医疗门诊补助、住院补助。
门诊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参照省民政厅、财政厅“粤民优〔2002〕54号”规定执行。即一至二级每月300元,三至四级每月250元,五级每月200元,六级每月150元。在职(有工作单位)的不发放门诊补助。门诊补助由财政部门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发放。
住院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病的住院医疗费,按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比例支付(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不含自费药部分),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个人自负费用在1000元以内部分的,一至四级可减免80%,五、六级可减免70%;1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部分,一至四级可减95%,五、六级可减免90%;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全减免。住院减免的费用由定点医院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网络平台直接与县民政部门按季度结算。
第十五条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
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县财政负担。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含伤残情形需要经常医疗处置),以及伤口复发引起的其它疾病,其门(急)诊和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全部解决。
第十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中的精神病患者,需到市复退军人医院接受精神疾病医疗的,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第五章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五老”、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
涉核退役人员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 按政策规定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享受门诊补助、住院补助。
门诊补助。对参保的优抚对象给予医疗门诊补助,补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现有医疗保障水平和财政收入水平等因素水平确定,由县财政部门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给予补助。即: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每月130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每月50元;参战退役人员每月40元。
住院补助。优抚对象的住院医疗费,按参保规定的比例支付(补偿)后剩余部分(不含自费药部分),还根据不同类别的优抚对象进行补助(减免)。即: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减免)35%;“五老”人员补助(减免)2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补助(减免)15%。住院补助(减免)费用由定点医院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网络平台直接与县民政部门按季度结算。
未满十八周岁且无法定抚养人和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人孤老优抚对象的住院,实行全补助(减免)(不含自费药部分)。住院补助(减免)费用由定点医院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网络平台直接与县民政部门按季度结算。
第十九条 城镇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统一负担,县民政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农村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负担,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中选定,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核定后张榜公布。
第二十三条 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是惠民医疗服务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和承担惠民医疗服务的社区服务机构,落实以下优惠减免:
免收项目: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
减免50%项目: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粪便常规检查费、胸部普通透视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含单通道、常规导联)、B超常规检查费、急诊诊察费、院内会诊费。
减免20%项目:护理(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
医疗定点机构对优惠减免项应作明文告示、张榜公布,认真实施。
第二十四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院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网络平台核对确认其身份后按优抚对象类别享受医疗保障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在对优抚对象使用需自负费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时,要先征得本人或其亲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存档并向有关管理部门传输或报告。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可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就诊。
第二十六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需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擅自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相关资金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挤占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相关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按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优抚对象采取虚报骗取医疗费和政府医疗补助费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并给予停发两年补助金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吸毒、自伤自残、酗酒、工伤事故等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优抚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本办法的权利;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类优抚对象发生的医疗费,仍按原规定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封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封开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封府〔2009〕28号)文件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对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法制局,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市驻封单位,各人民团体。
封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