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与2018年度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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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2月13日发表
为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鼓励和引导各类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良好服务,市医保局于8月17日与通过2018年评估的市本级5家定点零售药店签订了2018年医药机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
2018年7月,市人社局、市医保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发布评估公告、组成评估专家组、现场评估、公示评估结果、签订服务协议等规定流程,完成了46家医药机构的综合评估,最终确定19家零售药店,6家门诊医疗机构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其中市本级的零售药店有5家。
此次定点服务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我市对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从重准入向重管理转变,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实践,是为患者提供良好服务,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的宗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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