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相关知识摘登
3、我国保密管理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保密管理体制的创建与发展,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革命战争年代,鉴于严酷的革命斗争形势,党的保密工作始终由***直接领导和管理,保密工作为党的建设和发展、武装斗争的胜利、人民政权的建立作出了巨大贡献;和平建设时期,***成立了中央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党政军保密工作,为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政权、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在继续发挥中央保密委员会领导核心作用的同时,成立了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形成了党的领导与依法行政相结合的保密工作管理体制,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奠定了坚实的组织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在关于保密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和法律法规中,相继对保密管理体制作出重要调整。1951年颁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暂行条例》,提出“建立统一的、国家规模的保密工作机制”的要求。1988年颁布的保密法,确立了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密工作,地方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密工作的体制框架。1990年颁布的保密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是***的职能机构,规定了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各级国家机关的保密管理职责权限。2010年新修订的保密法和2014年公布的保密法实施条例,在1988年保密法和1990年保密法实施办法确立的保密管理体制框架基础上,将“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修改为“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适应了保密依法行政的需要,进一步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4、国家秘密为什么限定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允许合法知悉国家秘密内容或者合法接触国家秘密载体,或者办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的范围。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一项重要的保密措施,目的是为了确保国家秘密始终处在可控的安全环境之内,不被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掌握。
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等级作出了划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密级高低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定不同的知悉范围,有利于突出重点,更好地保护国家秘密。
确定知悉范围要遵守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工作需求原则。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为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是国际通行做法。
二是最小化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最终限定到具体人员。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只有限定到具体人员,才能使国家秘密切实可控、可管,有利于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管理措施,有利于在泄密事件发生后及时准确地查处。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之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知悉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机关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权限,仅限于对本机关本单位人员,且要以工作需要为前提。对于原定密机关单位明确要求不得扩大知悉范围的,知悉范围需要扩大时,应当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