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社〔2009〕15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经办银行、城乡信用社,劳动保障局:
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现将《江西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江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06〕50号)废止。
***: 1、江西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
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
二○○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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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8〕212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视同再就业基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根据国家规定,贴息资金可用于支持完善地方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国家明令严禁的项目除外)。
(一)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按照《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8〕212号)第一条(一) (二)(三)(四)(五)款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
(二)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省、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三)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四)本办法所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对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企业。
(五)本办法所称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经设区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为吸纳安置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50%以上的劳动组织。
(六)本办法所指财政贴息具体额度指:
1、个人创业即南银发〔2008〕212号第一条(一)(二)(三)款,可享受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享受200万元额度以内的50%据实财政贴息(中央、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3、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及小企业孵化基地可享受200万元额度以内据实全额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5%,地方财政负担75%)。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四条 贷款贴息资金中央贴息部分,由省财政厅根据贷款预计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贴息标准,向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和省本级财政预拨中央专项贴息资金,年终进行清算。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向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预拨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地方负担部分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季据实向经办银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拨付贴息资金。
省财政厅按季据实向省担保中心拨付贴息资金,再由省担保中心据实向经办银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非正规就业组织拨付贴息资金。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贴息资金的决算。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编制全市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并附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第三章 贴息贷款的申请和审核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
第八条 借款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第九条 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微利项目、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额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微利项目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每季度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各级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各级担保机构,并附微利项目计收利息清单。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贷款申请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
每季度结息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符合条件的上述单位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同级担保机构、并附单位认定证明、贷款合同、借款借据(首季提供)和经办银行出具的上季度利息回单。
(三)各级担保机构收到经办银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初审贴息资金情况并及时将初审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各级财政部门收到担保机构审核后的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
(五)各设区市担保机构将经财政部门审核,包括县区在内的全市贴息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并附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上报省担保机构,由省担保机构审核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备案
(六)年度终了后20日内,经办银行将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送设区市担保机构;各设区市担保机构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报至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清算。
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包括每笔贷款担保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七)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收到同级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材料,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
(八)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对省担保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第五章 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根据各级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经审核后,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中央财政将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风险补偿资金。该资金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全部补充担保基金。
第十三条 根据各级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经审核后,按照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含个人贷款和企业贴息贷款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中中央财政承担部分从中央贴息资金预算中安排拨付,省财政承担部分从省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资金的贴息资金中拨付。奖补资金由省财政统一管理,用于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奖补标准和程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季向省财政厅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市区贴息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中央财政拨付安排的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10日之前。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每半年对各设区市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个人创业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
(三)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四)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五)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管理;
(六)根据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借款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贴息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已经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