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城区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鄂劳〔1999〕389号)和《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鄂劳〔2000〕17号)及《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决定开展2012年城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2011年12月31日前经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取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且2012年与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签订了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二、年审内容
1、审查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情况。主要是看今年以来,是否有违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是否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配备了专门的医保管理人员(科室);是否认真履行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日常审核和专项稽核中是否存在重大违规行为。
2、审查开展医疗保险服务提供的条件。目前医保定点资格是否与当时申报的基础条件相一致,是否有与医疗保险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相适应的网络,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是否齐全,工作场所及营业面积是否符合医保定点的要求等。
3、审查落实卫生、药监、物价部门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卫生、药监、物价部门有关管理规定,药品、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是否合理,近三年经卫生、药监、物价部门监督检查是否合格。
三、年审方式
此次年审工作,采取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自查和我局检查审定的方法进行。
(一)自查方法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年审的内容对照定点的要求,逐条逐项自查,并分别填写《定点医疗机构年审报告书》或《定点零售药店年审报告书》(表样附后,需经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审核盖章)。
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审报告书》(***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原件(不少于3人),并提交复印件;
(6)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或医院会计年报表;
(7)卫生、药监、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8)提供在岗员工花名册(注明参保状态)和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单的复印件。
2、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年审报告书》(***2)
(2)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药监、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7)提供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原件(不少于1人),并提交复印件;
(8)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会计年报表;
(9)提供在岗员工花名册(注明参保状态)和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单的复印件。
(二)审查方法
此次年审,以现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依据,以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查为前提,以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日常稽核和专项检查情况为基础,根据定点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四、年审时间
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查和报送年审材料的时间为:2012年9月10日至2012年10月29日;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查和报送年审材料报送时间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21日。
2、我局审查的时间为: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月31日。
3、此次年审工作由我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具体负责,具体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43号原人事局办公大楼709室,联系电话:0717—6056683。
五、有关要求
1、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高度重视此次年审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准备。确保报送的年审材料全面、真实,不瞒报、漏报,不弄虚作假。
2、可在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审报告书》及《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年审报告书》表样,进入该网址http://rsj.yichang.gov.cn/后,点击“服务大厅”的“事项办理”的“医疗保险”,即可选择。
3、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年审材料,凡是不按规定报送或逾期未报送年审材料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我局将视其为自动放弃医保定点资格。
4、此次年审合格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我局将分批在媒体上公布。此次年审不合格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我局将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继续获得医保定点资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
5、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法人代表、名称和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定点资格变更后,方可办理年审手续。
***1:《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审报告书》
***2:《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年审报告书》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