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明府办〔2009〕61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生猪及其肉品安全
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高明区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
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印发佛山市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9〕83号)精神,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生猪及其肉品专项治理行动。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生猪养殖源头监管,管住生猪屠宰企业,管好肉品流通、加工、消费环节,不让问题生猪进入屠宰厂进行屠宰,不让问题肉品进入流通、生产加工、餐饮消费环节,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成立佛山市高明区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培星(副区长)
副组长:管 雪(区政府副秘书长)
祝德辉(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黄伟盛(区农业局局长)
刘磊芳(区经贸局局长)
成 员:蒋 卫(区财政局副局长)
罗远光(区监察局副局长)
李伟雄(公安分局副局长)
钟聪明(区农业局副局长)
钟炳文(区经贸局副局长)
黎维基(区工商局副局长)
陈兆冲(区卫生局副局长)
罗惠莲(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李丹龙(区质监局副主任科员)
谭汝方(荷城街道办副主任)
关卓明(杨和镇党委委员)
赖志明(明城镇副镇长)
郭伟光(更合镇党委委员)
李日和(区畜牧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区坚雄(区市场物业管理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祝德辉(兼),联系电话:88826223。
三、工作任务与措施
(一)加强监管生猪养殖源头
加强生猪养殖源头监管,落实生猪养殖者为生猪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该项目工作主要由农业部门负责。
1、农业部门要与规模养殖场(养殖生猪1000头以上、母猪200头以上)签订生猪养殖质量安全责任书,逐步建立规模养猪场电子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2、逐步建立生猪养殖全过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生猪繁育、免疫、疾病诊疗、兽药饲料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生猪销售等,实行生猪生产质量安全的可控制性和可追溯性。
3、以“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为重点,规范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在生猪养殖环节的使用,禁止使用未经过高温处理的餐馆泔水喂养生猪,禁止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喂养生猪。根据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散户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全区生猪养殖场投入品的抽检密度。
4、指导和督促养殖户生猪出栏前实施产地检疫;加大出栏前生猪药物残留的检测力度,防止出售病死猪和质量不合格生猪;
5、做好病死猪原因调查并做好记录,指导、监督养殖户无害化处理病死猪,防止病死猪非法交易或直接丢弃污染环境,严惩乱丢弃病死猪的行为。
(二)管住生猪屠宰环节
管住生猪屠宰环节,落实定点屠宰厂经营者为出厂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经贸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定点屠宰厂;农业部门负责监督定点屠宰厂的“瘦肉精”检测、“瘦肉精”检测技术的指导和培训以及屠宰环节“瘦肉精”监测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1、经贸部门要与定点屠宰厂签订出场肉品安全质量责任书,定点屠宰厂向社会公开承诺出厂肉品安全。
2、定点屠宰厂要严格执行生猪进场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严格查验产地检疫和运输工具消毒证明,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肉品出场前实行出场肉品检验检测,禁止不合格的肉品出厂,同时严格规范肉品运输方式,逐步禁止使用摩托车运输等敞运方式。
3、定点屠宰厂要与生猪经营者签订生猪质量安全责任书,督促生猪经营者不得购进含“瘦肉精”生猪,规范生猪进场时间;组织开展生猪经营者培训班,提高生猪经营者辨别含“瘦肉精”生猪的能力。
4、定点屠宰厂在3月30日前建立起完善的检测室,配置专门检验检测技术人员,添置先进检验检测设备。经贸部门要督促定点屠宰厂建立检测室,农业部门要指导定点屠宰厂健全完善检测室,规范“瘦肉精”检测操作流程,开展“瘦肉精”检测技术培训,监督定点屠宰厂开展“瘦肉精”检测工作。
5、加强屠宰生猪的“瘦肉精”检测。定点屠宰厂应自行对屠宰的生猪及其肉品进行“瘦肉精”等有害物质残留检测,采取一定比例随机抽检,对于本地规模养殖场的生猪,按5%比例抽检,本地规模养殖场名单由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对于本地散户养殖的生猪,按10%比例检测;对于外地养殖的生猪,若进场一批次超过10头,按30%比例检测,进场一批次不超过10头(含10头),实行头头检测。若定点屠宰厂不履行自行检测的义务,要严肃处理定点屠宰厂负责人。在此基础上,农业部门加强对全区定点屠宰厂的生猪及其肉品质量监测,按进厂生猪量的5%以上随机抽检。
6、完善定点屠宰厂基础设施。以荷城屠宰厂为试点,增设病死猪无害化焚化炉,对生猪屠宰环节的病害生猪及其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7、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措施,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非法交易的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肉品经营者私自屠宰病死猪、病害猪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除按规定从重处罚外,将其驱逐出我区生猪及其肉品市场。
(三)管好肉品流通环节
管好肉品流通环节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落实生猪产品经营者为其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该项工作主要由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物业管理公司、农业部门负责配合。
1、工商部门要与市场开办者、超市负责人签订肉品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市场开办者、超市负责人确保场内销售的猪肉均经检疫检验合格。市场、超市索取检疫检验合格证原件,以待检验查证。
2、市场、超市与场内肉品经营者签订肉品经营安全责任书,市场、超市发现场内有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猪肉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将其驱逐出我区肉品经营市场。对不履行职责的市场开办者、超市负责人要严厉处罚。
3、工商部门要全面清查肉品经营主体,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无照经营肉品的行为,同时密切关注流动肉贩进村销售肉品或直接向餐饮单位、烧腊加工场供应肉品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4、工商部门强化质量监督,组织实施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生猪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禁止销售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变质、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和没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生猪产品。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市场肉品质量也要进行随机抽检。
(四)管住猪肉品加工和餐饮消费环节
管住加工环节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生猪产品加工者为其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该项工作由质监、卫生部门负责。
1、质监部门要与使用猪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签订肉品质量安全责任书,严格要求企业把好原料进货关,确保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厂,防止私宰肉、病害猪肉、变质肉品等流入生产加工环节,对不能证明来源的肉品,一律作为不合格肉品,给予没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严格要求企业把好质量关,严厉打击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肉制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销毁等措施。
2、卫生部门要与食堂、餐饮单位负责人签订肉品质量安全责任书,监督食堂、餐饮单位从依法取得生产、销售行政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买生猪肉品,严厉打击餐饮加工过程中使用私宰肉、病害猪肉、变质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开曝光采购和使用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餐饮单位名单;加强对餐饮环节生猪肉品的监测,及时销毁含“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食品,杜绝问题猪肉及其制品作为原料流入餐饮环节。
3、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集体食堂和餐饮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做好索证索票、台帐登记制度。购买整头生猪肉品时,必须索取供货单位经营许可复印件和每头生猪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购买部分肉品的,必须索取经营许可复印件和购买票据。
(五)加强生猪及其肉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
生猪及其肉品的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必须以生猪及其肉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例行检测为主体,以监管部门的监督监测为保障。该项工作由农业、经贸、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1、生猪养殖户要在生猪出栏前申报检疫时,主动配合猪尿检测及免疫耳标佩戴情况的检查工作,获得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生猪。
2、定点屠宰厂要对进入本单位屠宰的生猪及其肉品,自行开展“瘦肉精”等有害物质残留检测。
3、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要发挥现有专业技术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做好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主动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加强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监测,加大对全区养殖、屠宰、零售等环节抽检密度,对监测不合格的生猪及其肉品送上一级检测机构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同时通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四、工作步骤
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分3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阶段(3月10日至3月26日)。制定和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治理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层层签订责任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营造专项治理氛围。
(二)实施阶段(3月26日至4月30日)。针对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生猪养殖环节,逐步建立起生猪生产全过程监管档案,加强生猪生产投入品监管,加大出栏前生猪药物残留的检测力度,实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生猪屠宰环节,建立完善屠宰场检测室,实行出场肉品自行检测,加大“瘦肉精”抽检比例,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肉品流通环节,全面清查肉品经营主体,查处无照经营肉品的行为;肉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消费环节,督促企业、餐饮单位把好原料进货关,严厉打击加工、使用不能证明肉品来源的行为。
(三)总结阶段(5月1日至5月10日)。区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织督查组,对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落实措施、整改等情况,认真总结专项治理行动的成果及经验,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提高肉品质量安全。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镇政府(街道办)对本辖区内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要将该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经贸、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领导责任、岗位责任和监督责任,层层抓落实。同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实行每周一报。从3月18日起,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在每周星期三前,以文字形式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88826223,传真:88633868,电子邮箱:gdda555@163.com)报送本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情况,由区食安委办公室汇总,及时反映我区专项治理工作动态。
(二)加强协调,保障到位
加强沟通协调,由牵头部门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议,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做到早分析、早协调、早解决。需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加强保障的部门,可向区食安委办公室打报告说明理由,区食安委办公室统筹后上报区政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办,务求实效
区食安委负责督促本方案的落实工作,并做好综合协调和督办工作,重点检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薄弱区域和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区监察局要督促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督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推诿扯皮、失职渎职导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农业部门负责抓好生猪养殖环节,开展“瘦肉精”检测技术的培训教育;经贸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的宣传;质监、工商、卫生部门负责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环节的肉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在农贸市场、超市、定点屠宰场、餐饮单位等场所悬挂肉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标语、横幅,提高广大群众对“瘦肉精”危害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