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樊城区2021年度第16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襄)〔2021〕21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30日同意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征收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竹条村、刘古岗村、张王岗村、牛首村、庞营村、茶庵村、袁营村、春芳营村、黄丰村,太平店镇沈河村、小龙洲村、蔡岗村、郭岗居委会、共建街居委会、龚洲村、胥营村、上茶庵村、钱徐村、莫岗村集体土地7.3441公顷,用于公路项目建设。被征地村(居)委会面积及地类详见下表:
该批次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公布的襄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照《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41号)据实补偿。农业人口以货币补偿、社会保障等方式和途径进行安置。
樊城区人民政府将按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补偿费用及社会保障费用。补偿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及时交付被征收土地。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若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樊城区2021年度第16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襄)〔2021〕216号)文件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
特此公告。
樊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