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加城副食商行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告
在国家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检出1批次不合格食品,被抽样单位:襄阳加城副食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地址樊城区牛首镇新合作食品城23栋1层11号房。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GC20420000486930712 ;涉及样品名称“香酥鸡爪”;标称生产企业为谷城真知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7-01;规格型号为每袋净含量30g;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我局于2020年9月15日收到检验报告,同日送达被抽检单位:襄阳加城副食商行。
二、原因排查情况。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该批次同批号的不合格食品购进15件,每件200袋,共计3000袋。检验报告送达当天已全部销售完毕,店内无该批次产品销售。经过排查问题原因出自生产环节,由生产厂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依法查处。
三、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酥鸡爪”的行为,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调查,2020年11月16日结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樊城市监不罚字〔2020〕13号;违法事实:该批次不合格“香酥鸡爪”是当事人于2020年7月3日,从谷城真知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5件(3000袋),购进价110元/件,销价120元/件。2020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无该批次产品销售,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提供了供货商的的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同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予处罚。
四、整改复查情况。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2020年11月16日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企业进一步优化内部流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五、公示网址链接:http://www.fc.gov.cn/。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