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司法局关于转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行政复议职权的通
高司发〔2020〕4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现将《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行政复议职权的通知》(淄政字〔2020〕1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根据要求规范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高青县司法局
2020年3月9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行政复议职权的通知
淄政字〔2020〕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淄博市及下辖县(区)人民政府集中行政复议职权的批复》(鲁政字〔2012〕2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全市行政复议职权通知如下:
一、市行政复议机关负责管辖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以区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和以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上述管委会所属管理机构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
二、市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不服区县政府工作部门及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此类案件由区县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