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修改意见的公告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有关要求,我市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此我局牵头起草了《联动机制》的征求意见稿,现向全市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16年12月17日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局。邮箱:nnwjzhk@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
南宁市物价局
2016年12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桂价电〔2016〕2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优化联动机制的运行条件和方式
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为依据,确定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 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二)中止条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当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到3.5%以下,且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低于6%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启动、中止方式。全市(含市辖县)统一启动或者停止联动机制。
二、明确联动机制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进一步完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计算方法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与CPI同比涨幅乘积。具体计算公式为:(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CPI月度同比涨幅(%);(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CPI月度同比涨幅(%)。
价格临时补贴每人每月补贴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
四、提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时效性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每月CPI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在CPI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五、资金保障和工作机制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各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各县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筹措解决。
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CPI运行情况,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及时提出启动或终止补贴联动机制的政策意见,经市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等单位会签后组织实施,并报政府备案。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联动机制信息统计报送工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组织做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等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数据、通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和落实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调查统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物价、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六、强化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媒体开展宣传,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情况,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与认知,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宁市物价局 民政局 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关于印发南宁市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南价综〔2015〕1号)同时停止执行。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