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735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朗时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雅致家具有限公司宋玲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新疆雅致家具有限公司、宋玲、侯刚: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朗时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雅致家具有限公司、宋玲、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73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新疆雅致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77万元及逾期利息(分段计算:以77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八计算;以77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99%计算)予佛山市南海区朗时家具有限公司。二、宋玲、侯刚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区朗时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97.74元(朗时公司已预交),由雅致公司、宋玲、侯刚负担,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朗时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13097.74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