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改决定珠环责改字〔2022〕4101号珠海市超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水超标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珠环责改字〔2022〕4101号
珠海市超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MA51A0K846
法定代表人:肖嫦娥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科技工业园白蕉南路33号(3#厂房之一)
我局于2021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2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废水排放口WS-193301进行采样监测,采样过程中你(单位)正常生产,有生产废水通过该排放口排放。12月20日,我局收到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1]第1201号),监测结果显示水污染物因子化学需氧量超标2.5倍(监测结果:316mg/L、标准限值90mg/L)。你(单位)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你(单位)提供的《珠海市超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1]第1201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我局将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28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斗门区井岸镇朝福路98号F座3楼 邮编:519000
联系人:陈先生、叶先生 联系电话:0756-5151818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