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的管理,规范就医购药行为,最大限度地满足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更好地为参保患者服务,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门诊特定项目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办理手续。持有“门诊特定项目鉴定证”的参保人员,并有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患者,到县医疗保障局服务大厅,审核办理增加慢性病项目手续。
二、待遇标准。有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患者,可以按病种用药,支付限额以最高支付限额中的一种病种为准。
三、加强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门诊特定项目鉴定证”上所列慢性病种类用药。如超范围用药,将不予核销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
四、执行时间。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喀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