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手术费报销
问: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小孩出生时就患先心病,在三岁时去北京三甲医院进行了手术,当时不知道报销程序,回宜后到居委会问下了,居委会说不能报,但小孩参加了居委会的保险的,请问能报吗?
提问者:风雪的地方
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欢迎您咨询居民医疗保险待遇问题。
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若因病需转宜昌市以外住院,应经过宜昌市内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如:宜昌市中心医院、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等)检查会诊,并填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经过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再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49号窗口)办理转诊审批手续。转诊的原则:转上不转下,先省内后省外,转诊医疗机构必须是转诊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转诊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出院后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和***原件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处申请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其住院费用先由本人负担10%,剩余部分按照以下规定报销:
同一个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5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及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及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同一个保险年度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8万元。
如您对上述回复仍有疑问,请致电市医保局居民医保科,联系电话:0717-6747184。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回复时间:201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