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执法主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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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27日发表
《关于明确
珙县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秸秆焚烧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执法责任,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珙县人民政府野外禁火令》(珙府通〔2021〕1号)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决定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执法主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中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珙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主体亦为珙县农业农村局。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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