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省级统筹大病保险经办工作会议召开
为切实做好我市省级统筹大病保险经办工作,进一步提高职工和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3月2日,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召开了全市省级统筹大病保险经办工作会议。会上安排了全市省级统筹大病保险经办工作,部署了省级统筹大病保险特药管理事宜。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等 130余人参加了会议。
自今年1月1日起,吉非替尼等18种基本医保目录报销范围外的抗***分子靶向药和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贵重药纳入我市省级统筹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参保职工和居民发生的合规特药费用可以享受省级统筹大病保险待遇。今年,暂将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等17家医院确定为我市职工和居民省级统筹大病保险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在济宁主城区内设立特药定点药店。特药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特药责任医师管理以及参保人购药、结算、赠药等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特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双轨”购药配送制。参保人应首先选取1家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提供配药的,参保人可再选择1家特药定点药店购药,选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原则上1年内不予变更。参保人选定的特药医药机构须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此外,特效待遇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待遇享受期为1年,期满后仍需继续享受特药待遇的,须重新评估确认。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申请特药待遇的,须携带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其使用特药费用按我市特药医保结算价格规定比例报销,超出部分省级统筹大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有慈善援助的特药,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慈善援助。
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自2001年以来健康平稳发展,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障体系。此次省级统筹大病保险的建立有利于从制度上筑牢、织密社会安全网,与基本医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共同形成我市合理衔接、相互促进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惠及我市800余万职工、居民医保参保人,大大减轻了他们的就医购药费用负担。
(市社保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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