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商报我市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出台今年7月1日施行
商报讯 《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日前出台并将在7月1日起施行,覆盖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大病医保将最高给予参保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保障。
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办法,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与参保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险种及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挂钩。
已参保基本医疗保险:报5成,最高可获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若因病住院,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如果同一个社保年度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了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50%。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与参保年限挂钩,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目前2013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还未公布。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56元,参考这一数据,如果最高为4倍的话,那么最高可以获得大病医保近10万元的保障。
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报8成,最高可获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0倍
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以及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金支付80%。参保人连续缴费满1年不满2年,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连续缴费满2年不满3年,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连续缴费满3年以上,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参考2012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4956元这一数据,最高可以获得大病医保近25万元的保障。
7月1日实施后,原社会医疗保险救助金历年结余资金将并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同时我市《关于建立社会医疗保险救助金》等系列文件将废止。
来源:中山商报 作者:记者黄凡 字数: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