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4862号案原告刘志成诉被告尹泉雄陈沛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尹泉雄、陈沛方: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4862号案原告刘志成诉被告尹泉雄、陈沛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486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尹泉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分别以4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日起,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4日起均至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予刘志成;驳回刘志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37.53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共16857.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0元,被告尹泉雄负担16617.5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16617.5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