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和对口帮扶地区产业协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
法规级别:
发 文 号:福府办规〔2020〕12号
信息索取号:
/2020-8350671
信息录入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开类型: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和对口帮扶地区产业协作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七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福田区和对口帮扶地区产业协作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支持福田区和对口帮扶地区产业协作发展,深化精准扶贫,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对口帮扶地区(广西罗城县和环江县、广东和平县,下同)开展产业协作项目的企业。
第三条 经事先备案的面向对口帮扶地区的投资扶贫协作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30%,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四条 面向对口帮扶地区投资的企业在福田区设立总部、研发中心、结算中心和销售中心等租赁产业空间的,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高2000平方米的房租支持,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对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五条 在福田区和对口帮扶地区之间开展业务产生的物流支出费用,经专项审计后,按照实际物流支出的20%,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经事先备案,企业在对口帮扶地区开展扶贫协作项目,按生产经营规模,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在对口帮扶地区开办公司、设立分公司、营业销售网点、生产基地等的企业,根据开办、设立实际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支持。
第八条 到对口帮扶地区采购农副产品的企业,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采购额,给予最高20%的一次性支持。
第九条 本政策自2020年12月22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专项资金负责保障,项目和资金安排由区对口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