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公文发文字号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嘉委〔2011〕11号),组建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市人事局的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文发文字号通知如下:
一、公文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和序号根据制发公文的年度和公文的顺序如实编制。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发文机关代字为“嘉人社”,发文字号编为“嘉人社〔××××〕×号”。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普发的下行文、平行文(函、批复、意见、通知等),发文机关代字为“嘉人社函”,发文字号分别编为“嘉人社函〔××××〕×号”。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传电报的发电机关代字为“嘉人社明电”,发文字号编为“嘉人社明电〔××××〕×号”。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密码电报的发电字号,由市委办公室机要局统一编“部门号”、“总号”和“抄送号”。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局专题会议纪要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召开会议纪要的发文字号,只编“年份”和“序号”,不编“机关代字”。
二、局党组公文发文字号等,按照***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