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一)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第四条规定“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需要。一方面,部分就业难的人员,如精神病康复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未列入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需要适度调整和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使就业困难的人员得到政府的帮扶。另一方面,目前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在申请各项就业补贴时进行,属于事后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事前、事中无法进行动态***服务,存在就业困难人员底数不清、被动服务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开展认定工作,实现从事后管理到全程服务的转变。
(三)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的需要。目前,就业困难人员受年龄、技能等因素的影响,就业难的问题比较突出,而目前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手段和方式有限,因此有必要出台《办法》,通过建立分级帮扶机制,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行托底安置等措施,开展精准帮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二、《办法》主要政策措施
(一)合理界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目前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包括以下七类人员: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贫困户)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贴的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和戒毒康复人员。《办法》第三条拟增加以下四类人员:一是根据市委农办《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精准综合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农办〔2017〕69号),将农村低收入群体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二是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第十七条规定,将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三是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二)简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一是实行就近申请。《办法》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向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网上提出申请,将服务下沉到基层,延伸到电脑终端,方便就业困难人员办事。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查询机制。《办法》规定,农村低收入群体、刑满释放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料,均由经办机构通过有关部门或信息系统查询,减少了申请资料,让群众少跑腿。三是实行网上审核。《办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完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核工作,减少了资料传递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限,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办法》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重新认定等制度,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确保就业援助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四)建立分类帮扶工作机制。《办法》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状况,建立分类帮扶机制,实施精准帮扶:其中对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启动Ⅰ级就业帮扶,实施“三个一”基础服务;对失业登记满3个月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提供“五送”标准化援助;对家庭困难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就业困难人员等“双困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一人一策”优先兜底援助,优先推荐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五)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办法》提出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措施,通过各项补贴政策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参加技能培训,鼓励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与此同时,《办法》加大了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一方面,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办法》明确现行各级政府已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规定了公益性岗位发布和招聘办法;另一方面,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等有关规定,新增加公益性岗位补贴,对部分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偏大、失业时间长、就业难度大的“双困”人员,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办法进行托底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每年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数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情况和“双困人员”人数,按照总量控制、因事设岗的原则确定。
三、《办法》政策有关问答
(一)哪些人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
答: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因技能水平、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4050”人员(指女性40-50周岁、男性50-60周岁人员)。2.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农村低收入群体。3.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4.城乡复退军人。5.残疾人。6.刑满释放5年以内的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7.精神病康复人员。8.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同一户籍簿、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中,申请人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患重大疾病(被认定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费用门诊病种),本人已办理失业登记满3个月。9.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10.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此外,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持《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有效期内)享受我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无需再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申请人在什么情形下,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答: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是从事农业生产(含经营家庭农场),且不属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二是已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或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但从事有收入劳动且收入水平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是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它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四是未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求职或接受其它公共就业服务)。五是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它情形。
(三)如何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持《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或《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按申请认定的人员类别,向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供以下辅证材料:
1.属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提供有效的《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领取证》;属农村低收入群体的,由经办机构从各区扶贫部门(农办)提供的人员名单中核查。
2.属于城乡复退军人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官退出现役证》。
3.属于残疾人的,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属于刑满释放5年以内的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的,由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从所属街道(镇)司法部门、禁毒管理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中核查。
5.属精神病康复人员的,提供本市精神病康复医疗机构申请日前3个月内出具的康复证明。
6.属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的,由经办机构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核查直系亲属认定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费用门诊病种待遇情况。
申请人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平台提出认定申请。网上预审通过后,在30日内向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交辅证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审核程序是怎样的?
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社区(村)、街道(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并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完成审核工作。
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对申请认定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情况特殊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下同)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含辅证材料照片)录入信息系统,并将初审结果在社区(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加具初审意见,报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复核。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复核通过后加具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认定结果由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审核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特殊除外)。
(五)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一是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是入学、服兵役、死亡、被判刑收监执行、移居境外或到境外就业的。
四是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求职或接受其它公共就业服务)。五是无就业意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含职业指导、就业推荐、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2次以上的。六是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用人单位同意招用,本人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上岗或上岗后1个月内辞职的。七是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取得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八是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骗取就业创业补贴的。九是出现应当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其它情形。
(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实现就业创业被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能否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实现就业创业的,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同步注销,但可在当次就业创业期内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的各项补贴政策。
(七)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注销后,再次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否重新申请认定?
答: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注销后,再次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认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2次以上而被注销身份未满1年的。二是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用人单位同意招用,本人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上岗或上岗后1个月内辞职而被注销身份未满1年的。三是在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时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而被退回认定申请或被注销身份未满2年的。
四是提供虚假材料(信息)骗取就业创业补贴而被注销身份未满2年的。
重新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农村低收入群体需提供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并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提交辅证材料,其他人员只需提供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特殊情形除外)。
(八)怎样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工作?
答:一是对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启动Ⅰ级就业帮扶,实施“三个一”基础服务:开展一次政策宣讲、一次就业指导和一次岗位推荐服务。二是对失业登记满3个月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提供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补贴、送服务的“五送”标准化援助,对有就业意愿的,提供三个以上岗位信息,对不挑不拣的承诺30天内帮助实现就业。三是对家庭困难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长期失业就业困难人员和其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双困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一人一策”优先兜底援助,优先推荐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九)有哪些措施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
答:采取八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一是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指首次招用或同一用人单位再次招用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人员)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合伙人除外)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二是大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各行政区和有条件的功能区要在2018年底前推动建立集中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服务组织,通过收集和开发企业岗位、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家庭服务业岗位,以及灵活就业岗位等,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经费可从各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三是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个人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将在新业态从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四是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成功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等创业补贴。五是鼓励就业困难人员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就业困难人员有培训意向和创业意愿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积极组织其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六是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举办就业困难人员专场招聘会,所需经费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功推荐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不含公益性岗位)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0元/人的就业服务补助;对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400元/人的就业服务补助。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就业服务补助。七是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各级政府部门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下列公益性岗位(含劳务派遣岗位),应按照不低于公益性岗位40%的比例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八是设立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对象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双困人员”,补贴标准参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十)《办法》从什么开始实施?
答:《办法》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链接:http://www.zhrsj.gov.cn/zcfg/jycy/jy/201807/t20180702_466881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