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举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于2009年10月下旬在济南市就《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分别举行立法听证会。(《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全文请查阅近期《大众日报》或者登录山东人大立法网〈www.sdrdlf.gov.cn〉、山东省教育厅网站〈www.sdedu.gov.cn〉;《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全文请查阅近期《 大众日报》或者登录山东人大立法网〈www.sdrdlf.gov.cn〉、山东省劳动保障厅网站〈www.sdsi.gov.cn〉、山东就业网〈www.sdlss.gov.cn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立法听证内容
(一)素质教育如何进行?草案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关于加强素质教育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
(二)草案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关于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规定是否可行?如何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三)草案第十三条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为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规定的申请就读的程序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四)草案第五十一条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其他兼职活动的规定是否必要?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其他兼职活动如何进行控制?
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内容
(一)修订草案第二十条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定是否可行?还可以补充哪些内容?
(二)修订草案第三章创业带动就业中,政府还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
(三)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关于职业中介机构设立条件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如何对职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关于实习生实习时间限制以及实习待遇的规定是否合适?如何规定更合理、可行?
三、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报名或申请方法
这两件法规立法听证会拟通过报名、邀请或申请,分别确定 10至15 名陈述人和15名旁听人。
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省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名参加陈述或提出旁听申请。
报名参加陈述或提出旁听申请的公民、机关、单位,请于10月9日至10月15日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联系方式包括:电话:0531-86082336、86082452;传真:0531-86098762;地址:济南市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
拟参加陈述的公民、机关、单位,报名时应提供对听证内容的书面意见,表明所持观点。
拟参加陈述和申请旁听的公民、机关、单位,报名时应当说明申请参加哪一件法规的立法听证会,并提供本人或本机关、本单位代表的姓名、性别、专业或职业背景、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和联系方式。
四、确定陈述人和旁听人的原则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大体相当的原则和报名的先后顺序、报名人的地区分布、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确定陈述人。
旁听人按照申请报名的顺序和工作需要从申请者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中确定。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确定陈述人和旁听人后,将发出书面或口头通知。
陈述人与会期间的食宿和往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费用,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承担;旁听人费用自理。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