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定点医院联网结算须知
为方便参保人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从,我市实施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直接刷卡联网结算。
一、办理条件
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参保人,生育前一个月正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在排胎或新生儿出生之日,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
㈡在预产期前一个月内到本市户籍地或本市居住地所属镇区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开具《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申领人计划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计生证明》)。
二、所需资料
参保人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及《计生证明》。
三、办理流程
㈠参保人住院时需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均为原件)办理入院登记手续。
㈡出院时提供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及《计生证明》(均为原件)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1.如住院医疗费用高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定额标准的,结算时高出定额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支付(暂不能使用医疗个账支付);
2.如住院医疗费用低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定额标准的,定额标准与医疗费用的差额部分由参保人(或代办人)到其参保地或户籍地所在辖区的人社分局申领。
三、注意事项
㈠参保人应在结算时认真核对结算单的生育类型及报销金额是否准确。
㈡自排胎或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计,12个月内可办理生育医疗待遇申领,逾期不予受理。
㈢出院前因未办理、损坏或丢失等原因暂未能及时出示《计生证明》及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可先交足额押金,后凭领到(或补办)的《计生证明》或社会保障卡办理结算手续。
㈣如参保人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且资料齐全,但因故不能在医院进行联网结算的,亦可到其参保地或户籍地所在辖区的人社分局申领待遇。
㈤在人社分局申领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医疗待遇差额时所需资料:收费收据、《计生证明》(或《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出院小结、身份证(如代办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及本人中山本地六大银行通存通兑活期存折或有参保人本人签名的借记卡(均为原件复印件)。
㈥生育合并疾病的,先在医疗机构用社保卡直接刷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其他有关疾病的医疗费用再到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报销。
㈦申领《计生证明》的地点为居住地所属辖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需携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围产手册(或医院出具的预产期证明)等资料办理相关手续,详情请咨询本市居住地所属辖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l符合申领条件、缴费满一年以上的,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
1、妊娠12周以下(<12周)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
2、妊娠12周以上至28周以下(≥12周且<28周),经产道娩出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
3、妊娠28周以上(≥28周),经产道娩出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
4、剖宫产、妊娠28周以上(≥28周)多胎的,一次性支付4000元。
l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
如有疑问,可咨询0760-12333、参保所在地或本市户籍所在地的人社分局,或登录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www.gdzs.s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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