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8-05 |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前职业培训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要求,现就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本市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普通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进行劳动预备制登记的(以下简称劳动预备人员),均可参加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
二、培训组织管理
(一)劳动预备制培训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从全市技工学校中选择部分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专业设置符合青岛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的培训机构,认定为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培训基地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依据国家职业分类,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开设符合就业需求的培训专业。
(二)符合条件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历证明)和个人申请及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属“低保”家庭的还应持低保证),于入学当年的10月30日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预备制登记(其中,常住户口属于市内四区的统一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申领《青岛市劳动预备人员证》。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对登记人员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劳动预备制登记条件的,指导其填写《青岛市劳动预备人员登记表》,并将登记信息录入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制作《青岛市劳动预备人员证》,经验印后即时发给申请人。劳动预备人员凭初、高中毕业证书和《青岛市劳动预备人员证》自主选择培训基地和培训专业报名参加培训。
(三)培训基地在招生结束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技工学校学籍注册手续后,填写《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备案表》(***1)、《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备案花名册》(***2),连同《青岛市劳动预备人员证》、《新生入学简明登记表》等材料,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培训基地在办理新生备案手续时,应同时统计上报以前年度招收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退学情况,填写《××年度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退学花名册》(***3)。备案工作结束后,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各培训基地招收的劳动预备人员的备案信息以及上年度培训人员退学情况,反馈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发放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的依据。
(四)各培训基地要按照规定的培训计划、大纲实施教学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按规定学制完成全部课程,在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的同时,应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培训基地要广泛联系用人单位,积极推荐就业,努力使毕业生推荐就业率达到90%以上。对推荐就业率连续两年达不到90%的培训基地或培训专业,取消其该基地或专业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资格。
三、培训费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培训费补贴标准及年限。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按规定学制完成全部课程取得毕业证书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毕业后一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的,根据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按照物价部门核定培训费50%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其中“低保”家庭学生的学费给予全额补助。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其中,学制四年及以上的只拨付前三年的培训费补贴。
(二)培训费补贴资金的来源及筹措。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具体比例为:平度、莱西两市财政负担30%,青岛市财政负担70%;即墨、胶州、胶南三市财政和青岛市财政各负担50%;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财政负担70%,青岛市财政负担30%;市内四区的由青岛市财政负担。
对户籍属五市三区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市财政向各区、市财政预拨一定额度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资金,区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比例将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配套后,存入专户,专项用于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每年第一季度,市财政部门根据预拨资金使用情况,将应由市财政负担的培训补贴资金划拨区市财政部门,补充预拨资金。
四、培训费补贴申报拨付程序
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培训费先由个人按规定缴纳(“低保”家庭的除外)。劳动预备制人员按规定学制完成全部课程,在毕业后12个月内携带《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补贴申请表》(***4)、本人身份证、技工学校各学年收取学费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技工学校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青岛市劳动预备人员证》和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按下列程序申报培训补贴:
(一)市内四区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申报拨付。市内四区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培训费补贴向培训基地申领。培训基地应认真核实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有关材料,于每年的9月15日前,将符合申领培训补贴条件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后,填写《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审批表》(***5),连同《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补贴申请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结报手续,并划转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应在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填写《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补贴申领花名册》(***6),并在30天内将补贴发放给申请人,由本人在申领花名册上签字、签章(手印),同时收回《青岛市劳动预备人员证》。培训费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培训基地应将培训费补贴发放情况的书面总结和《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费补贴发放汇总表》(***7),在办理新招收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备案手续的同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二)五市三区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申报拨付。
1、从2008年开始,户籍属五市三区的新入学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培训费补贴实行一次性申报(“低保”家庭学生除外)。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在毕业后12个月内携带规定材料到户籍所在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培训费补贴。
2、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费补贴申请后,应对照市劳动保障部门反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备案信息,认真审核有关申报材料,对符合申领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及时给予办理报销手续,并将补贴发放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对领取培训费补贴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要填写《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补贴申领花名册》,并由本人签字、签章(手印),同时收回《青岛市劳动预备人员证》。
3、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在年度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应将培训费补贴发放情况的书面总结和《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费补贴发放汇总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的9月15日前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作为市财政补充预拨资金的依据。
(三)“低保”家庭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申报拨付。
1、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低保”家庭学生,培训基地应免收培训费,其培训费补助由培训基地于每年9月15日前,携带《青岛市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补贴申请表》和低保证等相关资料,向其户籍所在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属市内四区户籍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应对“低保”家庭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享受待遇情况进行单独登记,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2、“低保”家庭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培训费补贴核拨与其就业质量挂钩。培训基地在申领“低保”家庭学生最后1年的培训费补贴时,应按规定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
3、“低保”家庭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中途辍学或因违纪退学的,培训基地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其培训费补助按实际在校时间核拨,其中,在校不满半年的按半年结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将其纳入本地人力资源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政策宣传,完善基础管理制度,组织广大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对劳动预备制培训毕业生就业指导,发布用工需求信息,提供就业岗位对接服务,促进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顺利实现就业。
(二)各培训基地要按照技工学校管理的有关要求,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费,并应提供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培训费补贴条件的人员,要协助做好培训费补贴申领工作。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监督检查,完善劳动预备人员登记和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制度,要严格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的审核材料和收回的劳动预备人员证要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贴资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在校的市内四区城镇劳动预备制和培训人员五市三区农村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培训补贴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1、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备案表
2、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备案花名册
3、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退学花名册
4、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补贴申请表
5、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审批表
6、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补贴申领花名册
7、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费补贴发放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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