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秩序拒绝非访行为
非正常上访是指信访人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体访、缠访、闹访、越级访等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非正常访案件的处置原则是,对反映问题有道理,但采取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先处理违法问题,再解决反映问题,因此,非访不仅无助于问题解决,反而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其他公民合法权益,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信访条例》,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山东省信访条例》也规定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也可以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2. 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
3. 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4.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5. 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6. 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7. 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8. 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9. 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10. 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11. 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相关案例:
案例1:
河北省唐山市党峪镇陈某某、杨某某,2015年5月12日,以上访反映村干部经济问题为由,纠集30余人围堵唐山市政府大门口,并在唐山市建设路与西山道十字路口处拉条幅、散发上访资料,阻断交通40余分钟,致使通过该路口的大量机动车、行人及公交车不能正常通行,经劝阻无效后被带离现场,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2016年2月15日,分别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案例2:
山东省蓬莱市刘某,自2009年开始在北京中南海、***等非正常上访区域上访。2014年10月3日,刘某为引起更高领导重视其养老保险等上访事项,在***广场国旗杆附近抛洒100余份上访传单,引起多人围观捡拾,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蓬莱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案例3:
陕西省白河县谢某,自2011年至2015年4月,以“要求面见国家领导人商讨国家大事;其祖父坟墓藏有金麒麟、兰亭序等古宝被盗;家传古书被烧,欲让政府赔偿;其本人是翰林后代,应享受县处级以上待遇”等无理诉求为借口,多次到北京非访,非访期间,乘机向地方政府和信访维稳人员强索财物共计59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多次无理非访,经多次训诫、拘留等处罚后,仍屡教不改,并以非访造成当地政府信访考核和维稳压力为手段,多次向当地政府和维稳接访人员强拿硬要财物达到59000元;其在日常生活期间,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殴打他人,屡教不改。其行为属于无事生非、借故生非,一系列寻衅滋事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达到了“情节严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遂做出上述判决。遂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59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