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会议召开
[2017-03-12 14:54:22]
2017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会议顺利召开,今年的全市集中投保工作将从4月1日正式启动,至4月30日结束。市委常委、副市长马吉嘉出席会议,并就今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 会议指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既是一件惠民利民的实事好事,也是一件涉及几十万群众的大事难事,制度的原则性、政策性都很强。2017年的参保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不可同时享受两种制度待遇。 今年参保居民按年缴费标准为100元(仅限重度残疾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2000元,共7个档次。参保人须严格按档次缴费,市政府对选择任一档次缴费的城乡居民给予60元的补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由市政府为其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60元的缴费补贴。 对于补缴保费的居民,可选择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2000元任一档次进行补缴,若参保人为特困户(特指享受低保、五保待遇人员),由村(居)出具证明,所在镇(街、区)民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确认后,可按当年最低缴费档次500元补缴。补缴保费或不在集中收费期间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贴。 会议对缴费年限也进行了明确。对于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即2011年),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对不按规定参保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予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会议强调,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各镇街区、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坚持重心下移,确保应保尽保,强化经办服务,确保群众满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和督查考核,为顺利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