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春季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督导办,中小学、幼儿园及民办学校:
为了规范我县学校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切实保证各项教育惠民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14〕316号、37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县2015年春季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缴学杂费、课本费、住宿费和作业本费;学生在校蒸饭,学校应免费提供服务,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学校,按照不盈利和自愿的原则收取伙食费(但不得一次性收取一周以上就餐伙食费)外,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2、教辅材料费:
教辅材料费实行最高限额。教辅材料必须使用《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中推荐的教辅材料。代收费时,学校和老师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学生。期末按实际费用结算,多收的费用如实退还学生。
小学一年级30元; 小学二年级30元; 小学三年级50元;
小学四年级50元;小学五年级60元;小学六年级60元。
初中一年级130元;初中二年级170元; 初中三年级150元。
3、毕业班学生复习资料本着自愿购买原则,据实收取,各校严禁使用盗版教辅资料。
4、基本医疗保险费10元/生/年,但不得要求学生重复参保。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
(一)公办普通﹙职业﹚高中收费项目、标准及政策实施对象
1、学费:
一般高中(徐家中学)270元/生期;
市级重点高中(周口中学、杨家中学、蓬安二中)330元/生期;
省级重点高中(蓬安中学)450元/生期;
公办普通高中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300元标准减免学费,财政部门对学校给予等额补助。
公办中等职业﹙含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全日制各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和二年级符合免除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学校相应减少的收入,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偿。
2、住宿费:
普通住宿费为100元/生床期。公寓住宿费按县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未住宿的学生一律不得收取住宿费,不得先收后退。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中等学校宿舍(公寓)管理的意见》(川教[2003]22号)规定,中小学生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不得在校外租房住宿。
3、课本及教辅材料费:
(1)课本费:普通高中各年级300元,职业高中各年级380元。
(2)教辅材料费:普通高中一年级255元;普通高中二年级275元;普通高中三年级165元。
上述课本费、教辅材料费为最高收费限额。教辅材料费属代收费项目,必须使用《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中推荐的教辅材料;期末按实际费用结算,有结余的应退还给学生;毕业班学生复习资料本着自愿购买原则,据实收取,各校严禁使用盗版教辅资料。
4、作业本费:每生每期30元﹙大本子32个﹚,实行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5、防疫费:由防疫部门按发改局核定标准直接向学生收取,防疫面力争达到100%。
6、高中毕业会考考试费:5元/生科 (高中计算机学科统考费6元/生)。
7、择校费:根据蓬安发改收费﹙2013﹚65号文件规定: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指令性计划数的20%,分数严格控制在线下80分以内。
⑴蓬安中学起价8000元,每少一分加收50元。
⑵周口中学起价4800元,每少一分加收40元。
⑶蓬安二中起价3800元,每少一分加收40元。
以上收费属一次性收取,凡收取择校费的学生,以后每学期都
不再收取学费。
8、取消自行车停放费。学生自行车管理属于校园安全保卫内容,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应由学校承担;鉴于学校面积狭窄,没有停放自行车的条件,确需租用校外空地停放学生自行车的,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专项补贴,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9、基本医疗保险费:10元/生/年,但不得要求学生重复参保。
(二)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我县各类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标准﹙详见下表﹚;对于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可在下表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内执行;民办可参照同类幼儿园收费标准或在同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幅度内报县发改、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项 目 | 计算 单位 | 标 准 | 备 注 |
保 教 费 | 生期 | 420元(乡镇村); 500元(县城); 1100 元(示范园); 850元﹙县妇联幼儿园﹚。
| 用于支付在园财政投入不足的教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费﹙五险一金﹚、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水电气费、邮电通信费、交通费、差旅费、教师培训费、工会会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课本费、财产保险费、专用材料费﹙含教学业务耗材、实验实习用品、其他材料﹚、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
代收代管费 | 生月 | 30元(非示范园)
50元(示范园) | 代收代管费主要用于幼儿的水果、糖果、糕点、伙食费、校车接送费等开支。代收代管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要单独管理,专款专用,每学期向家长公布收支账目,多退少补。另:幼儿园开设中餐时要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加强食堂和食品管理,做到不以盈利为目的。寄食制幼儿园伙食费由幼儿园与幼儿家长协商后报我局备案执行。 |
三、严明纪律,从严查处
1、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此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重复收费,严禁各地各部门“搭车”向学生收费,严禁向学生收取义务教育阶段一般性考试费用;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家校通(校讯通)、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护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向学生滥订刊物、滥发教辅材料,严禁统一订购学具、玩具等物品和发放食品、饮料等,严禁要求学生定点在某个地点购物,严禁学校代包代办学生保险、校服等业务。
2、各学校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收费前必须统一使用相关部门制作的收费公示牌,在醒目地方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程序和举报电话(县教育局电话:8629392,县发改局电话:12358)。教育收费公示内容必须要让群众看得清、读得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学校收费必须使用规定的专用票据。在收据填写中必须写明收费项目和标准,杜绝不出据和打白条收费。学校所收的学费、住宿费、高中会考费、择校费、幼儿保教费等必须使用“四川省中小学专用票据”并纳入财政专储;服务性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代收费按规定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严禁将以上三类票据相互串用。
4、县级有关部门将择时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学校收费进行全面检查,对收费不公示、另立项目、提高标准、乱订滥发教辅材料和物品、收费不开据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迁就。一经查实乱收费行为,不仅要严肃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而且要追究督导办及教育局分片包校股室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