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生态景观林带建设工程-清平高速绿化景观带景观节点部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深龙审通〔2014〕382号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2014年12月15日至2014年12月25日对龙岗区生态景观林带建设工程-清平高速(绿化景观带、景观节点部分)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区城管局所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位于龙岗区清平高速公路,根据深龙发改〔2012〕447号文件和深龙发改〔2013〕300号文件,计划总投资为698.93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生态景观林带建设工程资金和2012年区市容环境提升资金按1:1配套。主要内容包括:清平高速两侧绿化带以及高速公路红线外20-50米范围内的绿化提升工程等。该工程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采用抽签定标方式,确定中标施工单位为深圳市万信达环境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合同价4 740 532.71元。设计单位为惠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监理单位为深圳市鲁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区城管局。
本工程于2013年9月20日开工,2014年6月20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本工程造价审计在深圳市诚信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区城市管理局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送审造价6 838 383.44元,审定造价6 618 440.51元(其中建安费6 138 987.12元),核减219 942.93元,核减率3.22%。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截至审计,区城管局收到区财政局拨该工程款项214万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执行了建设程序,工程资料齐全,但存在建安费审定价超出中标合同价较大和多付款的问题;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反映了本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219 942.93元。造价核减的主要原因如下:
1.工程建安费部分单价和工程量调整,核减造价
96 476.32元。
2.工程设计费按国家相关计费标准执行调整,核减造价113 112.78元;监理费费按国家相关计费标准执行调整,核减造价7 492.59元;预算编制费按国家相关计费标准执行调整,核减造价2 861.24元。
(二)建安费审定价超出中标合同价较大。该建安工程中标合同价4 740 532.71元, 建安费审计审定造价6 138 987.12元,因清平高速与罗湖区交界处,原设计种植标准偏低,建设单位对原设计进行调整变更增加造价172万使结算审定价超出中标合同价29.49%。
(三)多付其他费63 692.78元。工程设计费审计审定造价133 987.22元,实际该项已付款197 680.元,多付惠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设计费63 692.78元。
(四)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本工程于2014年6月20日竣工验收,2014年12月报送审计,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后90日内报送审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的规定,本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造价219 942.93元予以调减,以审定总造价6 618 440.51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建安费审定价超出中标合同价较大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当加强工程筹备阶段的管理工作, 严格控制合同造价,降低因设计内容不完整对工程造价产生的影响。
(三)关于多付工程其他费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惠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收回设计费63 692.78元。
(四)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区城市管理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