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西湖夯实证据锁定涉案金额使药贩罚当其罪
正义网武汉5月5日电(周晶晶/通讯员 廖咏)仅凭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短信记录,就确定涉案金额?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检察官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人员补充证据,最终通过多份证据的相互印证,认定嫌疑人生产、销售假药的准确金额。日前,由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公诉的该起假药案,证据全部被法院采信,两药贩依法受严惩。
2013年3月,无业人员张某某从网上低价购买治疗皮肤病的药品及空药瓶,伪造药品名称、生产厂家等虚假信息,委托他人印制药品包装盒、标签及说明书,自行拆除原药品包装后重新装瓶包装,伪造制成标示“德国默克雪兰诺制药公司”生产的“血毒清癣胶囊”、“德国默克雪兰诺公司”生产的“癣立清”等药品。之后,张某某又利用其非法获取的皮肤病患者信息,采取电话推销的方式,以590元2盒、1180元4盒送4盒等价格进行销售。
张某某没有直接将制成的假药寄送给患者,而是雇佣曾某某为其发货。他先通过物流公司将药品发送给曾某某,并用手机短信告知其购买药品的人员姓名、药品名称、数量及金额,曾某某再按照短信内容将药品打包后以快递方式寄给购买人。同时,曾某某也以相同的方式,将部分假药半成品自己“加工”成“百草消渴降糖舒胶囊”、“美特·癣愈康”等假药予以销售。
案件移送至东西湖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将前期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各类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归纳,发现能够证明张某某和曾某某销售假药金额的证据仅有两人签字确认的短信记录,并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据很单薄。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假药金额5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金额的认定事关量刑的幅度,并最终影响到刑罚的准确实施,因此,确认销售金额是否为短信中显示的650634元,非常必要。”为进一步夯实证据,承办检察官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引导公安人员调取了快递公司的发货记录、提货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多份证据的结合最终印证了短信记录内容的真实性,从而证实了张某某销售假药的金额确为650634元。2016年6月29日,东西湖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且情节特别严重,对张某某、曹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完全支持并采纳了起诉书认定的罪名和销售金额,日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曾某某因是从犯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