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我市对粮、油、肉、蛋等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以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及服务收费不合理上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日前,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市发改委副主任李生琮。
记者:为什么要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答:去年5月份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8月份以来,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连续5个月超过6%。价格上涨对城乡居民,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体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少数企业趁机搭车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群众反映强烈。为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的连锁反应,消除群众涨价心理预期,国家发改委决定自2008年1月15日起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记者:实行干预措施有几种形式?在什么情况下干预,什么情况下不干预?
答:《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价格干预措施有四种: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这次主要采取的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两种形式。
无论是提价申报还是调价备案,都不改变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性质,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实行提价申报,只是对提价理由的正当性进行审查;实行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理由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只要企业提价理由正当、充分,提价幅度适当,价格主管部门不会限制企业自主定价,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记者: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预计要实行多长时间?
答: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时间要视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情形的持续时间而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实行价格干预是临时措施,不是长期政策。
记者: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具体如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范围有多大?
答: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主要是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和奶粉、鸡蛋、饲料和豆粕、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临时价格干预只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列入这次提价申报范围的企业或者企业集团提高规定的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方案书面报告送达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将在受理提价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告知经营者。
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受理机关将在3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者的调价理由进行审核并提出有关意见。对调价理由不充分的,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降低调价幅度。经营者应当在接到价格主管部门相关决定后立即执行,也可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或者补充新的提价理由。
记者: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时,如果企业不执行相应价格干预措施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企业如果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按照《价格法》和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和备案程序的;(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3)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4)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5)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6)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7)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对上述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此外,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力度,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来源:焦作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