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继续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市规范教育收费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高校要认真学习贯彻2005年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本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有关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等院校收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高等院校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各高校在收费工作中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的各项规定,严禁任何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
二、各高校要建立和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责任制”的具体方案,建立和充实由校长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学校收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并报市教委备案。
三、各高校要严格规范收费项目,除《通知》已明确的不得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外,本市教育、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明确不得收取的费用(包括学历证明费用等)也不得向学生收取。
四、根据《教育部关于对上海市拟实施教育综合改革试验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教办函〔2003〕7),针对上海市实施综合教育改革试验精神,经市教委批准的属于本市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范围内组织的考试(如自主招生改革试点考试、专升本考试、插班生考试等),其报名、考试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的现行高等教育考试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学校及考试科目另行确定)。实施教学资源共享和教学计划内跨校选修可参照该课程的费用标准由实施教学的学校向学生所在学校收取学费,其列入必修课科目的课时和学分各学校应予以认可。博士研究生报名费、考试费合并调整为博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最高限额为每人250元。
五、公办高校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造的学生宿舍,条件较好的(3-4人/间),在最高限额(每生每学年1500元)范围内,由学校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学校提供的水、电免费使用额度最低为每生每月3吨水,每生每月5千瓦小时电,具体免费使用额度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在备案报告中说明。超额部分的水、电收费标准,按政府批准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执行。饮用水、热水收费标准可按成本费用收取,但不得收取管理费。住宿费调整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六、经市教委批准的公办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最高为普通高校同类(或相近)专业学费标准的3倍,学校在最高限额内制定具体学费标准;经市教委批准的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学费标准最高为该校同类(或相近)专业学费标准的3倍,学校在最高限额内制定具体学费标准。以上各学校具体学费标准必须报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七、公办学校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民办学校使用税务***。
八、今后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高校各类收费标准的调整计划必须在上一学年的十一月底前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一律不得调整。属于收费备案项目也必须在收费实施前3个月办妥收费标准制定办法并进行公示。
九、高校按学分制收费的定额标准须按国家规定执行,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各高校要严格执行3部委制定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了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进行公示外,还必须在校园网上公示,方便学生和家长查询,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而且必须在服务场所公示。
特此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财〔2005〕10号
高等学校收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高等学校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几年来,在***的统一领导下,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措施:一是经***批准,连续四年保持学费标准的基本稳定;二是为提高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教育收费决策过程的民主化,分别于2002年和2004年,建立起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三是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逐步将学校收费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四是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统一使用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五是在不断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治理高等学校乱收费的工作力度,建立了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的措施,组织了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经过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的共同努力,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对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和高等学校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仍然存在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在国家规定之外擅立收费项目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亟待研究和解决。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严格规范收费项目
2005年,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
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名目多收费、高收费。预科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预科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收费标准收取;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
高等学校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改按学分制收费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学费标准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
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的,必须严格按照1996年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规定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程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生当年所交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要保证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教学。不得以改按学分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出台除学费外的其他收费项目,如“注册费”等。
三、严格规范热门专业收费
各高等学校热门专业数量一律稳定在2004年的水平。各校热门专业只能在总数量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状况等因素合理地确定热门专业,并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通过将一般专业改名为热门专业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简单规定热门专业的学费标准与一般专业相比的上浮比例。为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国家将研究制定普通高等学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核定办法,指导各地合理制定不同类别学校和不同专业学费标准。
四、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高等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教材费等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动时,要及时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中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六、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资金管理
各地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收入管理。学校收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的学费等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学校收费资金,严禁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学校收费资金。
七、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
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不按国家规定和招生简章中注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违规收取的费用一律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在学校招生中巧立名目搞乱收费的,要坚决追究学校一把手的责任,出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八、切实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
各地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当前,要特别重视加快推进按新机制、新政策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高等学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同时,高等学校要教育学生树立诚信意识,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学生,在认真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后,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促使这类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
各地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