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minimicroled芯片研发及制造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Mini/MicroLED芯片研发及制造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大气环境影响、环境风险专项》(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审查会议纪要及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拟定地点,建设Mini/MicroLED芯片研发及制造扩建项目。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选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建设完善的安全生产及事故防范系统。落实节能、节水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确保各项清洁生产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水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厂区给排水管网,并与区域排水系统相容。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水经企业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4500吨/天)进行处理,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间接排放限值并同时满足相关排放标准后(按《报告表》提出的从严要求执行),一起进入宿迁富春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原河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本项目不得自建燃煤锅炉。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效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实现厂界达标。有组织硫酸雾、氟化物、氯化氢、氯气、氮氧化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相关限值;污水处理站有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关限值;有组织丙酮排放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相关限值;异丙醇执行《报告表》中计算值。
VOCs厂区内厂房外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相关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相关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相关限值;厂界丙酮排放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相关限值。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清单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依托现有1125m3和1500m3事故应急池。按《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通知》(宿环发〔2020〕38号)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安全评估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排气筒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按《报告表》要求安装相关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市监控平台联网。
(八)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本项目厂界外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目前无居民等敏感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敏感保护目标。
(九)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对生产区、污水处理站、废水收集管网、固废暂存场所等设施须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加强管理,严防跑冒滴漏,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十)加强厂区绿化,在厂界四周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考核量:
大气污染物:硫酸雾≤0.017吨、氯化氢≤0.358吨、氟化物≤0.008吨、氯气≤0.05吨、颗粒物≤0.146吨、氮氧化物≤0.281吨、氨气≤0.385吨、硫化氢≤0.005吨、VOCs≤3.959吨(其中:丙酮≤2.276吨、异丙醇≤1.331吨、其他非甲烷总烃≤0.352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371815.684吨,COD≤50.567/18.591吨、SS≤10.411/3.718吨、氨氮≤1.536/1.536吨、总氮≤8.106/5.577吨、总磷≤0.097/0.097吨、氟化物≤0.495/0.495吨、TOC≤55.772/55.772吨。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二)本项目实施后全厂合计考核量:
大气污染物:颗粒物≤1.013吨、氮氧化物≤3.596吨、氨气≤24.545吨、硫化氢≤0.007吨、硫酸雾≤0.445吨、氯化氢≤4.355吨、氟化物≤0.7吨、氯气≤0.601吨、三氯化硼≤1吨、硅烷≤0.009吨、磷酸雾≤0.14吨、砷烷≤0.003吨、磷烷≤0.003吨、VOCs≤10.793吨(其中:丙酮≤4.912吨、乙醇≤0.779吨、异丙醇≤2.429吨、四氟化碳≤0.437吨、乙酸≤0.055吨、其他非甲烷总烃≤2.181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1463669.684吨,COD≤258.357/73.181吨、SS≤43.301/14.***8吨、氨氮≤5.946/4.591吨、总氮≤30.***2/21.952吨、总磷≤0.317/0.317吨、氟化物≤6.197/6.197吨、TOC≤218.633/218.633吨。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落实《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要求。竣工后按规定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本批复有效期5年。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