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8年7月14日)
罗府办〔2008〕33号
《深圳市罗湖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罗湖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能力,将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切实维护我区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央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正确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罗湖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工作原则。
1.构建和谐。保持社会稳定是应急工作的立足点。在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按照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协调发展的要求,正确看待文化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和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促进各民族、各宗教和谐共存、共生共荣。
2.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要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因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政治影响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3.以防为主。有效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是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准确预测预警,做足各项预防措施,尽一切可能防止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发生。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尽可能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4.分级负责。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工作原则。发生在我区的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群体事件,应立足于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力量,解决在基层。
5.快速到位。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区相关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必须迅速到达现场,疏散群众,稳定情绪,缓和矛盾,控制局面,防止事件冲突进一步升级,矛盾进一步激化。要多采取现场处置的方式,形成快速反应机制,多方协作,果断决策,把握先机,争取主动,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发展。
6.协同一致。有关部门要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对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事件,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要利用自身优势,做好说服、劝导、疏散群众及收集信息的工作;对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罗湖区行政辖区内突然发生的,涉及少数民族成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不同民族之间因信仰、习俗差异引发的事件。
2.来罗湖经商少数民族人员因经济利益引发的事件。
3.少数民族、信教群众内部纠纷引发的事件。
4.执行民族、宗教政策不当出现偏差引发的事件。
5.因涉及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员问题处置失当引发的事件。
6.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中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民族、宗教感情的内容而引发的事件。
7.辖区居民与外来少数民族人员之间或不同民族人员之间,宗教界人士之间因互相不尊重而引发的事件。
8.少数民族人员不服从城市管理而引发的事件。
9.敌对势力打着民族、宗教旗号制造事端而引发的事件。
10.涉及民族宗教、宗教因素的其他突发性事件及各类恐怖袭击事件。
二、分类和分级
(一)分类。
突发事件具体分类按《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确定。
(二)分级。
按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规模、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以及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4个等级。
1.一般事件:指事态较为简单,参与人数5人以上、30人以下,涉及面较小,影响不大,在街道范围内即可有效控制的事件。
2.较大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复杂,在一定辖区内引发少数民族、信教群众集体上访、聚集、游行,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300人以下,需要区政府和区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处置的事件。
3.重大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引发部分区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集体上访、聚集、游行,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严重,需要调集多个区、部门力量参与处置的紧急事件。
4.特别重大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引发全市性的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集体上访、聚集、游行,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影响重大,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协调处置的紧急事件。
5.参与人数的多少只是评估事件级别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突发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可能影响范围等因素。
三、机构与职责
(一)工作机构。
1.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协调领导小组”)是负责领导和处置我区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应急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协调全区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和处置重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2.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为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协调领导小组的决定;承办协调领导小组授权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汇总分析信息,为领导提供应急决策服务;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
(二)工作职责。
1.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民事、治安、刑事案件,敌对势力打着民族、宗教旗号制造事端而引发的事件,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由罗湖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依法处理,视情况及时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通报,需要协助处理的,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2.辖区内因土地权属、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工作引发的涉及民族宗教经济利益的突发事件,由区建设局、城管局等部门负责协调依法处理,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积极配合;因上述原因引起的聚众械斗等案件,由罗湖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在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和互联网中,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所引起的突发事件,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局、罗湖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处理。对由此引发的群众集会、游行等事件,罗湖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教育疏导群众,化解矛盾,平息事态的工作;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罗湖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4.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少数民族、宗教内部纠纷,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民族宗教政策不当等引发的突发事件,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由上述原因引发的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由罗湖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积极配合。
5.对利用民族宗教问题煽动闹事,破坏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破坏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制造群体性事件的违法犯罪分子,对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破坏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犯罪活动,由罗湖公安分局等部门依法处理,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积极配合。
6.外来人员中的少数民族在我区发生的冲突事件,以及因民族宗教因素引发的外地少数民族、信教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由相关单位为主处理,各职能部门协助处理。
7.其它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发事件,由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妥善处理。
四、监控、预警和报告
(一)监控。
区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重大、特别重大事件源实施重点监控。同时,按照各自职责,针对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特点,认真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监测人员,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网络。
(二)预警。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4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1.报告范围。指本预案规定的4个等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2.报告程序。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后立即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3.报告时限。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报告后,对于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即作出初次报告;对于发生较大、重大事件的,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作出初次报告;同时,应当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市里的有关规定,处置一般、较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由区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由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二)应急响应。
一般、较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由区协调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调集辖区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重大、特别重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及时上报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
(三)部门响应。
根据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区各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响应。
(四)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响应。
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处置进展情况。经区协调领导小组授权,向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加强与事件发生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根据需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五)指挥协调。
协调领导小组启动本应急预案后,统一领导和指挥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件的发展态势,防止衍生事件的发生。事件发生地的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区各相关部门应在30分钟内调动人员赶赴现场,区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在接报30分钟内开展工作,并通过应急指挥信息平台指挥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六)应急结束。
现场处置工作完毕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启动预案的部门宣布应急工作结束,响应终止。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区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恢复工作生活秩序、清理现场、法律援助、经济补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二)调查总结。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事件发生地所在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对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有推诿、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置事件工作总结或调查结束向协调领导小组、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七、附 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制定,应根据情况变化和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进行修订,使之不断完善。本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