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贪污社会保险基金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即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2017年7月正式发放以来,已平稳发放了6个月,为堵塞可能发生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漏洞,社保局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流程操作自查。重点自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流程上是否存在风险漏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设置AB岗,互不相容,互相监督,由A岗生成待遇计划,B岗负责计划复核,再交由财务进行AB岗进行监督发放,同时养老金的发放均是通过电子渠道,不存在手工篡改的可能性。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任何个人不能贪污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不仅危害基金安全和群众利益,而且影响干部队伍形象和社会保险制度威信,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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