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会议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根据退休人员数据库现有信息,按《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号)规定的增加额,在2010年2月13日之前发放到退休人员的直发账户内,并在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网站“信息查询”栏生成《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明细表》。
二、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或档案托管部门携带职工档案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予以认定。这类群体在今年调整养老金时先预发66元,待其参加工作时间重新认定后再补发差额部分。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按现有信息进行调整,调整后低于我市统筹内养老金(不含生活补贴)平均水平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予以审核后补发其差额部分。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对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此项工作在两节期间落实,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市)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做好审批及待遇调整工作,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