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使用方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包干使用,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比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比例以及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合同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对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切块管理,各市县可在资金规模内调剂安排各使用方向资金。
其中,创业担保贷款中央贴息资金以前年度缺口,财政部门应与人社部门等有关单位积极沟通衔接,原则上应于2018年底前消化完毕。
二、关于政策衔接。2016年10月11日前已签订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贴息政策进行贴息。自2016年10月11日起(含)新签订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各级财政按照新办法规定负担贴息资金。按照新办法,不需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的县(市)结余的中央和省级贴息资金,各省辖市财政部门应通过2016年市县财政结算收回市级财政,仍用于支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联系人及电话:谢晓燕(创业担保贷款) 0371-65802215
海鹏(涉农、定向、ppp奖补) 0371-65802227
***: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