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依据目的及意义
按照***及人保部、省人保厅有关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目的及意义:
一、关于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调整方案】2011年起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在2010年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8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家庭可支配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50%补贴。
【调整依据】
(一)《***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要求:“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我市原一般居民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提高80元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每人每年200元标准。
(二)《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低保、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目的及意义】通过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将能增加我市居民医保基金,切实保障我市居民医保待遇提高后的基金支付率。同时,提高特殊群体的财政补贴,将进一步减轻这类特殊群体的参保负担,使他们更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关于提高居民医保待遇
【调整方案】(一)提高居民的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每次起付标准30元,补助比例由30%调整到50%,补助限额由现在的200元提高到340元。(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每个费用段提高5个百分点。(三)市外转诊转院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市内减少5个百分点;异地就医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市内相同(原政策:均较市内减少10个百分点)。(四)同一统筹年度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年为由8万调整12万元,以后缴费每增加1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16万元(原政策为12万元)。
【调整依据】(一)国办发〔2011〕8号文件要求: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二)人社部发〔2011〕59号、苏人社发〔2011〕230号要求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可按照次就诊医药费用设立起付线,且对支付范围和补助限额作了限定,并要求选定一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一年一定。
【目的及意义】
(一)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120元调整到200元,增加了80元,今年市区居民医保基金收入可增加3200万元,增加的医保基金可用于提高居民医保门诊和住院待遇。
(二)住院医疗费用提高报销比例后,总体可以达到报销70%的要求,进一步减轻居民住院费用负担。
(三)鼓励居民连续参保,设定连续缴费的激励政策,使连续参保的居民能享受更高的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