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的通知(2018年的政策解读文件
一、本次清理的背景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府法〔2016〕75号)、《关于印发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1〕150号)等文件的要求,区相关部门对我区部分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和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明府办〔2017〕187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应当及时对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因此经过对全区部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乡镇渡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明府办〔2006〕234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17〕121号)等27份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最终形成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8年),并向社会公布。
佛山市高明区法制局
2018年12月18日
正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