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合理使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根据《关于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的暂行办法》(江宁劳医保字〔2001〕15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劳社医〔2007〕1号)、《关于调整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江宁政办发〔2009〕101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江宁人社政字〔2010〕6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范围作出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一、对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实行门诊慢性病补助和门诊统筹。享受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后由门诊慢性病补助及门诊统筹先行支付,对按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政策待遇不足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经费补助补充支付;超过门诊慢性病、门诊统筹支付限额部分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范围仍执行区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宁政发〔2000〕344号文)。
三、本通知于2012年7月1日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财 政 局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